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离职时,别拿工作交接来较劲

站内搜索

手机扫二维码资讯频道

阿果石油英才网资讯频道

手机扫二维码即可获知最新消息哦!

政策法规

离职时,别拿工作交接来较劲

作者:更新日期:2013-06-14 09:24:10来源: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836【我要打印】
文章概况:离职时,别拿工作交接来较劲

离职时,别拿工作交接来较劲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以上法律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义务,这其实是一种劳动合同履行结束或终止后的义务,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体现。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一般是指退工单;其次,在十五日内应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与此同时,对劳动者言,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该条文的先后顺序说明,工作交接并非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前置条件,如果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在15日内办理这些手续,不能拖延办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特别强调了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这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困扰,既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既不能扣押其档案、劳动手册等,当然也不能扣押其工作,那么产生劳动者不配合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甚至不辞而别,企业的权益谁来保护?

  从法条行文安排来看,“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这实际上是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双方工作交接未办结时,用人单位可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实践中,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很可能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处于关键职位,这对用人单位可能是个巨大损失。

  如果劳动者已经办结完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定义“办理交接”,如何在证据上加以固定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交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因此,为了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同时,对一些特别重要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岗位员工定期做工作总结上交公司备案,如同电脑需要定期做备份一样。这样一来,即使该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或
突然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也不至于措手不及,也可最大程度上减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其实企业和员工是一个合作体,应当协商解决问题,好聚好散才是。

本文关键词:离职时 别拿工作交接来较劲 

阿果石油英才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 阿果石油英才网 http://www.cnpcjob.com

编辑:编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