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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更新日期:2014-03-28 10:39: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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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因为用工形式比较灵活,周期一般比较短,所以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可以口头约定,而不一定要有书面的协议。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有关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第71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文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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